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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清单和殡葬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10/28 城事通编辑部 7.7k 阅读 349 点赞 查看原文
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清单和殡葬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6-0007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6〕35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清单和殡葬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单管理,科学划分服务收费类型

我市殡葬服务(包含殡仪服务、安葬服务)全部纳入目录清单管理,分为基础服务项目和非基础服务项目两类,清单之外无收费,清单之内严标准,从制度上杜绝乱收费行为。

(一)基础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级部门统一制定收费标准或授权区人民政府制定,守住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底线。

(二)非基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明确参考区间,通过政府指导管理的模式,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并加强行业监管。

二、落实公益定价,提高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水平

基础服务项目分为殡仪基础服务、安葬基础服务,是保障群众基本丧葬需求的核心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清单。

(一)殡仪基础服务

包含遗体接运(殡仪车、消毒、抬尸)、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各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

(二)安葬基础服务

1.海葬、节地葬等生态安葬服务,对本市户籍人员免费提供,并按规定发放奖补,大力推行生态安葬。

2.城镇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收费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拟定最高指导价格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管理单位依据最高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基本支出测算依据,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该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3.农村公益性墓地坚守公益定位,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严格按照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审批流程报批执行。

三、严控收费区间,加强非基础项目服务价格监管

非基础服务项目包含遗体外运、遗体防腐、遗体美(整)容、安葬服务、殡仪服务、殡葬用品销售和租用,具体项目及收费区间详见附件清单。

市级殡葬服务机构在市级参考区间内定价并向市民政局备案;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基础项目清单与收费区间,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坚持自愿消费原则,严禁强制捆绑销售、变相诱导消费,充分尊重群众自主选择丧葬用品及服务的权利。

四、统一定价准则,保障收费公平合理

制定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要坚持公益性定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我市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市、区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时,应参照上述原则。

五、完善监管体系,提升为民服务保障效能

(一)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本区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各区民政部门要持续深化收费集中公示工作,指导各殡葬服务机构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惠民政策、监督渠道等内容,及时更新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公益性公墓、各类骨灰堂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私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公示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四)各区要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水电热执行居民价格等惠民政策。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天津市殡葬服务项目清单

    2.天津市市级非基础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市级殡葬服务机构--天津市第一、第二、第三殡仪馆、殡仪服务总站及殡仪墓地事务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