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网络影视剧精品创作生产,提升网络视听内容质量,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高质量作品,扩大传播力和影响力,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将组织开展2026年度天津市优秀网络影视剧评选工作。
现将《2026年度天津市优秀网络影视剧评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作品踊跃申报、积极参与。
联系人:刘恺,022-83602606;曹忱、杨轲,022-83602545。
特此通知。
2026年10月23日
2026年度天津市优秀网络影视剧评选
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6年度天津市优秀网络影视剧评选工作,鼓励引导我市网络影视剧精品创作生产,提升网络视听内容质量,扩大传播力和影响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主题主线。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鼓励、注重质量、绩效导向”原则,突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突出津派文化特色和本土创作优势,充分发挥引导激励作用,推动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网络影视剧作品。
本评选工作不设首播平台层级限制,重点覆盖符合主题导向、具备本土创作特色与优良创作水准的津产网络影视剧。
二、评选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评选对象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在天津市完成备案立项审核,并已首次播出(上线)的优秀网络影视剧作品。作品类型包括:
1. 网络剧(含网络故事片、网络中剧、网络短剧集、网络季播剧等);
2. 微短剧;
3. 网络动画片。
首次播出(上线)时间原则上应在本评选年度内。申报作品应拥有完整版权或经版权方授权参评。
(二)申报条件
申报作品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质,近三年内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或受到处罚等情形;
2.申报单位须为作品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之一,拥有作品完整版权或得到版权方授权参评;
3.作品已在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完成备案立项审核,并取得相关发行许可;
4.作品已在网络视听平台或广播电视台首次播出;
5.天津市享有该作品参评国家级重要奖项的资格;
6.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已获得本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外省财政资金同类奖励的作品,不得申报。
三、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一)奖项设置
共设优秀网络剧(含网络故事片、网络中剧、网络短剧集、网络季播剧等)、优秀微短剧、优秀网络动画片三个类别。每个类别视申报情况,评选出优秀作品若干。
入选的优秀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奖项评选及各类展播活动。
(二)评审标准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彰显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符合国家广播影视精品创作方向。展现津派文化特色、城市风貌和发展建设的作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3.作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融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于一体,社会反响与市场认可相统一,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评审组织与程序
(一)组织领导。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评审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在审查委员会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三)公示复核。拟入选作品名单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年度优秀作品;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作品予以剔除。
(四)审定公布。公示及复核结束后,按程序审定并面向全市公布年度优秀作品。入选的优秀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奖项评选及各类展播活动。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时间。2026年11月13日前,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报送。
(二)评审时间。2026年11月27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三)公示公布。2026年12月11日前完成评审结果公示、公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和报送方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包括:
1.《2026年度天津市优秀网络影视剧评选项目申报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2024年、2025年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
4.备案立项文件、发行许可文件复印件;
5.作品首次播出(上线)证明,包括平台播出链接、播出截图、播出证明等;
6.作品版权证明或版权方授权书;联合出品的,须出具第一出品单位及相关出品单位书面授权;
7.作品视频资料,采用MP4格式,画面、声音清晰,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存储于U盘或移动硬盘;
8.获得国家级重要奖项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6份,加盖单位公章;视频资料U盘或移动硬盘6份。
(二)报送方式
申报单位须于2026年11月13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以EMS邮件寄送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广播电视局),逾期不再受理。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与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收件人:杨轲,022-83602545。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作品版权承担相应责任。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作品,不得申报。
(二)本方案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