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教党〔2013〕16号
各直属单位:
2012年全市教育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团结务实,扎实进取,涌现出了一系列优秀典型。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评选表彰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出色地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具体,落实到位。纪检监察机构健全,监督检查作用发挥明显。
3、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到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4、坚决维护群众利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效果显著。教育行风建设工作扎实有效,规范教育收费和办学行为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没有出现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
(二)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忠于纪检监察事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决维护党的章程。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执纪水平,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开拓创新,求真务实。
3、参加查办的案件或承办的专项工作在教育系统或所在单位有重要影响,工作中起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作风正派,公正清廉。
二、评选办法
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推荐,各单位每个类别可推荐1个,推荐时需完整填写《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个人)推荐表》,于3月21日前上交教育局纪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联系人:肖璞
联系电话:84899756
电子邮箱:jcs84899756@163.com
2013年3月14日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