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8/18 6.9k 阅读 435 点赞

长校车发〔2013〕3号

各区、县(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校车管理工作,确保校车和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安全,现就今后如何做好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一)审批时间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时间为上次使用许可到期之前的一个月;针对部分校车年车检次数多于2次问题,拟逐步调整校车某次使用许可日期与该校车年检日期同步。

(二)审批程序和审核内容

依据《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12〕4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料收集

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不予使用许可的情况

1、审批表上填写单位名称与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及公章不一致的;

2、民办学校名称不符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的通知》(湘教发[2012]79号)相关要求的;

3、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等重要信息变更,没有完成变更程序,导致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4、校车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

5、驾驶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6、拟申请开行线路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的。

(五)使用许可终止的情况

1、达到服务年限的,校车使用许可自动终止,由该校车所有者填写《长沙市校车退出申请表》,到区县(市)校车办、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校车退出手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上报市级或县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未达到服务年限、自愿申请中止校车服务的,校车所有者应当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校车退出申请表》,经区县(市)教育局、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报市级或县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使用许可终止后,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校车退出手续;

3、校车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使用许可的,由市、县校车办依法作出吊销、撤销、注销校车使用许可决定。决定作出之日起,该校车使用许可终止,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收回校车标牌;

4、依法终止使用许可的校车,由教育、交警和学校等部门分别在教育信息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务网以及校园网上公示。

(六)未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一律不得上路接送学生。

二、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

(一)校车原则上在本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本辖区内校车线路和停靠站点时,应核实是否有跨区、县(市)行政区域并签署意见。

(二)校车确实需要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接送的,只能在毗邻的街道或乡镇接送,并经由所跨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警大队审核同意。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机制

(一)推进校车安全监管的智能化建设和校车信息的共享。市、县两级校车监管平台将于2013年下半年建设完成,校车监管平台建成后,全市所有校车应按要求接入市、县两级校车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未接入市、县两级校车监管平台的车辆不予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手续。

教育、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及校车营运公司、校车自有单位要充分利用平台的智能化管理功能,做到信息共享、管理高效,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校车运营企业应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有校车的学校,须配备1名校车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和1名由学校领导担任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三)落实校车安全行车台账管理。校车安全监管员履职情况实施台账管理,开展工作的时间、对校车安全督查的项目、整改情况等必须有详细记录。

(四)严格校车监控设备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JT/T808-2011)等文件要求,凡新购置的校车,须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车载终端”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系统,以满足终端及通讯协议的标准化,便于校车的统一安全管理。

(五)规范校车管理机制。按照“学生实行就近入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学为主”的原则,地处交通发达地域的学校,其校车达到使用年限退出后,原则上不再进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学校地处交通欠发达地域,校车达到使用年限退出后需校车服务的,应直接从校车(或客运)公司购买专用校车服务。

(六)严禁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资质的校车营运企业、驾驶人和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违者按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进一步加大校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根据校车违法违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学校自购校车违法违规严重的,除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违规办学”定性查处。

(三)校车因违法违规被处以终止使用许可的,由市、县校车办牵头对该校车所属营运企业或学校进行责任倒查,发现校车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学校其他校车停止营运,并立即整改。在规定时限没有整改到位的,将终止该公司或学校其他校车使用许可决定。

(四)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对校车公司、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并与校车年度奖补资金挂钩。具体操作方案由区、县(市)校车办制定。

(五)实施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每月5日前,在市、县两级教育信息网、车管所政务网上公示上月校车违法违规情况。

五、本通知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长沙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