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价格监管规定。各经营主体及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在经营中商品标价签应当如实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做到商品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
三、严禁价格串通。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之间不得以会议、口头约定等方式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囤积物资、哄抬价格;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涨价。
四、严禁虚假宣传。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严格遵守《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严禁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严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大幅度上涨;严禁以次充好、强制搭售商品或者不合理提高运输等其他费用,变相提高价格;严禁利用价格联盟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大幅度上涨。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民生商品配送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民生商品配送单位不得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变相抬高价格和配送费。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约束规范商户、员工、骑手及其他经营参与者的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外加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有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罚,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大家理性消费,不跟风抢购、过度囤积,按需购买生活物资及防疫用品。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