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定。结合中央、省、州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现申请市人民政府划定兴义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现将《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义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
邮 箱:529587062@qq.com 联系电话:0859-3919177
兴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5日
兴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申请划定兴义市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定。结合中央、省、州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现申请市人民政府划定兴义市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一、确定兴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确定兴义市烈士陵园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墓区、纪念广场、纪念塔、纪念亭及其他配套设施”为兴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总面积47282.45平方米(合70余亩),保护范围以相关权利人指定界线为依据,四至界线如下(附图):
东至:东面J64--J74号拐点,以堡坎为界,抵民坟区域,兴义市民政局公墓区。
南至:南面J74--J164号拐点,其中J74--J118号拐点,抵民坟区域,兴义市民政局公墓区,J118--J127拐点抵兴泰街道水新社区,J127--J141拐点抵黄草街道红星社区。
西至:西面J141--J174号拐点(烈士陵园原大门),抵兴义市人民医院。
北面:北面J1-64号拐点,其中1-20号拐点抵兴义市人民医院,J20-64号拐点抵向阳社区集体土地。
二、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现有的烈士墓、纪念塔、纪念广场、纪念亭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它附属设施均属于兴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它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兴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