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直供电主体、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三、非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户,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