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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2026/04/24 1.6w 阅读 101 点赞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局:

为完善我区高考招生政策,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经2026年4月17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四)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整项内容,自高级中等教育学校2026级学生起执行。

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户籍从外省(区)迁入我区,且是我区干部职工居民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考生,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须满足以下条件。2027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在该校实际就读一年(含一年)以上。2028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两年(含两年)以上,并在该校实际就读两年(含两年)以上。2029年及以后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三年(含三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高一至高三完整三年学籍,并在该校实际就读满三年,覆盖高一至高三共六个学期。其他条文序号顺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编:陈展翔

编审:何仕坤

编辑:陈梦华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