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 :河西分局马场派出所
告知人:孟令先 信泽文
被告知人 :黄小溢 单位法定代表人 /
监护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与被告知人关系) :黄小溢之父:黄键 黄小溢之母:刘跃
告知内容: ☑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 2026 年 01 月 16 日 16 时许,在天津市河西区田家 炳中学八年十四班教室内,因同案人刘依洋对你与申子龙在同案人刘依洋课桌前打逗而产生不满,故你与同案人刘依洋进行互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天津市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依洋受伤致:1、头皮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手部挫伤, 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刘依洋、王磊、 刘洁、张潇的陈述和申辩、证人梁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朱某某、 张某某、申某某、闵某的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不予处罚 的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因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记录其意见。)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及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联系电话:022-23376139
公安河西分局马场派出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