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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规定(试行)(锡房金【2008】19号)

2008/09/27 9.7k 阅读 274 点赞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解决新就业人员租住住房支付房租困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发挥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建金管<2008>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新就业人员提支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作如下规定:

一、新就业人员主要指从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五年及以上的就业人员不属于新就业人员。不能提供学校毕业证明的,本人年龄低于24周岁的也可作为新就业人员。

二、新就业人员的月工资性收入在支付房租后的可支配收入小于无锡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或家庭人员月平均可支配收入小于无锡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的),可适当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办理支取手续时所需携带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人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指全日制初、高中,大、中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与他人共同租赁居住的,应提供与合租人共同商定的各自负担房租金额的书面依据。

5、《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出具的新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7、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为本人月工资性收入减去无锡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家庭成员月均工资性收入减去无锡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后与月应支付房租金的负差额,但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量(或家庭人员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总量)。

五、新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不得超过四次。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按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曾购房贷款、偿还购房贷款,购房、大修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2、在住房公积金收缴部门所属的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住房,且与工作所在地不超过15公里(江阴、宜兴分中心,锡山、惠山管理部可另行确定)的。

七、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本规定由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9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