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犇藤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付萍、苏美、袁小林、黄军、钟绍军诉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22号至226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且经电话通知、邮寄、上门等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2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萍支付经济补偿金4087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97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萍支付拖欠的2022年5月工资2542元;四、驳回申请人付萍的其他仲裁请求。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23号裁决结果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苏美支付经济补偿金4887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苏美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468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苏美支付拖欠的2022年5月工资2908元;四、驳回申请人苏美的其他仲裁请求。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24号裁决结果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袁小林支付经济补偿金5160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袁小林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33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袁小林支付拖欠的2022年5月工资3284元;四、驳回申请人袁小林的其他仲裁请求。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25号裁决结果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黄军支付经济补偿金4360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黄军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78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黄军支付拖欠的2022年5月工资3185元;四、驳回申请人黄军的其他仲裁请求。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26号裁决结果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钟绍军支付经济补偿金4173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钟绍军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46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钟绍军支付拖欠的2022年5月工资2499元。
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937办公室领取(联系人:劳动仲裁办公室,电话:0795-3220258)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