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发布后的新建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
费用。
二、本通知发布前的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疫
情防控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文件执行。
附件: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pdf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