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件发送至:315637742@qq.com
2.信函寄至: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139号1号楼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邮政编码:710018)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8月15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5日
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评价工作相关单位职责:
(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评价规则,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评价工作,监督评价过程。
(二)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具体评价工作。
(三)区县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评价工作的资料收集、项目初评、项目监管、结果应用及督促整改。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内容包括硬件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内容,总分为100分。评价得分对应星级:95分(含)以上为五星,90分(含)至95分(不含)为四星,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三星,70分(含)至80分(不含)为二星,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一星,60分(不含)以下项目不赋星。
第五条 新建、改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类评价,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新建项目按照《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表(新建)》(见附件1)、改建项目按照《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评价表(改建)》(见附件2)、产业园区配套宿舍项目按照《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表(产业园区配套宿舍)》(见附件3)进行打分。
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补偿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表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具体方案由市保障中心制定;区县住建部门对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市保障中心;市保障中心根据初评情况结合项目实际进行评价。
第七条 市区住建部门通过听取汇报、督导检查、现场暗访等方式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中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星级评价结果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对五星、四星项目和运营管理高效、服务质量优良的项目加强推介,对二星及以下项目督促提升。
第九条 鼓励运营单位对评定为五星、四星和提升星级的项目相关人员薪酬、绩效进行奖励,对评定为二星及以下和降低星级的项目相关人员薪酬、绩效进行扣减。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对照评价过程中指出的问题,建立整改方案和问题清单,及时整改;市区住建部门加强督导。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下列措施:
(一)五星项目优先获得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可以每季度申请调整租金备案,每12个月开展一次评价评星工作。
(二)四星项目按得分排序获得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可以每半年申请调整租金备案,每12个月开展一次评价评星工作。
(三)三星项目加大巡查频率、督促问题整改。
(四)二星、一星项目加大巡查频率、督促问题整改,可以约谈运营单位负责人。
(五)不赋星项目加大巡查频率、督促问题整改、约谈运营单位负责人及上级分管领导,可以建议产权单位对运营单位及人员进行优化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开展评价、记录工作,存在登记疏漏、填报不实等情形,或履职不到位、违规干预评价工作,对运营单位合法权益、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在评价工作中,未按本办法配合开展现场核查等工作,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拒不配合评价、扰乱评价工作秩序等情形,视情节予以约谈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