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示公告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2024/09/14 2.0w 阅读 515 点赞 查看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附件:公安作废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明细 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9月13日 编辑:培 玉 校稿:钟 玲 审核:张 正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