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或者黑火药、烟火剂、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和仿真枪窝点,收缴管制刀具、电击器、弓弩、仿真枪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易制爆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奖励;特别重大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奖励 。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或持枪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奖励;特别重大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奖励。
七、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理。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7879525831 黄警官 举报邮箱:9464597@qq.com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7日
来源:治安支队审核:占向勤编辑:陈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