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吴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在录用职工王一平后,在2017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6〕030014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王一平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为职工王一平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26139元。经责令后,你单位于2026年2月27日至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在期限内其余业务尚未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戚黎江,联系电话:89588484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325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