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入口,事关职工救治补偿与用人单位责任划分。认定逻辑可归纳为“七种认定+三种视同+四种排除”,下面逐层拆解。
一、应当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待遇差异要分清:
第(一)(二)项→按条例全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项(旧伤复发)→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那笔钱军队那边已发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 4 种情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