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0〕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7月起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7%,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