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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劳动权益课堂】外卖骑手与用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26/09/01 1.1w 阅读 249 点赞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经营餐饮配送服务等业务的企业,陶某于2019年9月入职并注册成为专职配送骑手,双方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2年3月1日、2024年4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陶某应按公司安排完成配送,若工作达不到质量标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公司可在陶某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其劳动报酬由某科技公司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先后安排陶某负责某超市和某快餐店的配送。2024年11月18日,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名称为“某配送”的微信工作群中通知陶某等人“先不要上班了”。陶某随后回复“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得提前通知”。后某科技公司未再进行工作安排、劳动报酬也停止发放。陶某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认定,因陶某未能举证证明某科技公司已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遂驳回陶某全部仲裁请求。陶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并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某科技公司对陶某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该情形已满足订立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虽然双方名义上订立的是合作协议,但根据事实优先原则,依法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通知陶某等人“先不要上班了”并不再对陶某安排工作及支付劳动报酬,应认定某科技公司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某科技公司在未与陶某协商的情形下,无合法正当事由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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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