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整合了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统一开展对生产企业、实体商店及网络平台的产品抽检。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原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原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出台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为适应当前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需要,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经评估研究,《规范》运行情况良好,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进行了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近期,经我局评估,《规范》对指导监督抽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拟延长有效期继续执行,2026年8月13日我局对该《规范》进行重新公布,新公布的《规范》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
三、出台目的
规范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及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重要举措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督抽查的分类、任务分工和经费保障要求,特别是明确了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为监督抽查工作有序开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二章明确了监督抽查的组织要求,明确了如何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如何进行抽样和检验机构的确定以及合同签订和监督抽查细则制定等。第三章明确了监督抽查的具体实施要求。一是对抽样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抽样原则、抽样流程、抽样单的填写、抽样过程的记录、买样、样品封存,以及不予抽样的情形、未抽到样的处理、抽样过程中遇到违法线索等问题的报告和处理;并对网络抽样的要求及流程进行了具体规定。二是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样品的传递、样品核查及检验过程。对检验结果告知工作,分别规定了合格报告和不合格报告送达要求。三是对检验结果的告知进行了规范。检验结果合格的产品,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寄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确认2日内将检验报告报市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向相关经营者以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寄送检验结果。四是对异议复检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异议申请、受理、办理复检、结果告知、终止复检维持原结论情形及复检费用。五是对样品采购与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购样情形、无偿提供样品情形及样品处置。六是对检验结果与工作总结上报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检验任务结束检验机构应提交的各类材料。七是对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及其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结果通报、结果处理分工及不合格后处理流程,并对复查工作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对监督抽查工作纪律进行了要求。监督抽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被抽查企业名单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