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来源:作者: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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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喻文慧、张欢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张劳人仲案字〔2026〕第162号、163号),申请人喻文慧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378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584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95元。申请人张欢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378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584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95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组庭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定于2026年10月20日8时30分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市人社局405室)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会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