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程某某注册某达APP成为骑手,该App由某科技公司运营。平台《注册协议》约定,某达平台仅提供账户信息管理、配送信息浏览与查询、配送交易撮合与处理,不直接参与配送员与商户之间的配送交易,配送员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自行决定是否抢单,无强制派单及强制工作要求,配送员收益由商户委托某达平台向配送员支付。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仅要求程某某向其公司购买工衣、工具箱、头盔,以“某达骑士”的名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对其无考勤、派单及工作时间要求。2024年5月23日,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蒋某某、儿子程某甲、程某乙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程某某与某科技公司2018年6月6日至2024年5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驳回。三人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三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其中众包模式的特征为,一是时间自由,平台向非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不对配送员的上线接单时间和接单量作要求,配送员可随时上线或下线,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无固定排班;二是任务自由,配送员按照平台显示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是否提供配送服务;三是自主取酬,配送员的报酬与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根据配送订单数和距离获得佣金或者运费,可随时从第三方公司自主提现,多做多得,不劳不得。众包模式下,配送员工作自主性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从属性较弱,不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