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止运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注销经营许可应当于三十日前予以提醒”、《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辖区内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运营的企业予以注销:
连云港盛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连320701000044,经营范围:县际包车客运。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