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政府类政府类

河东区卫健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2026/03/22 3.0k 阅读 536 点赞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河东区文件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
河东区卫健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0T76095F/2026-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东卫规〔2026〕1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卫健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医疗

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

    《天津市河东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4-2035年)》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天津市河东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2024-203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分析河东区医疗卫生设施现状,统筹全区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布局,引导空间落位,构建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及合理的空间布局。依据《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2015-2035年)》(2019年修订),合理安排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保障规划项目科学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河东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提供规划引导和保障。

    第二条 规划对象

    本规划对象包括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类设施的空间布局。其中,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公共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合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将托育设施纳入本次规划范畴。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天津市河东区管辖范围(不含天铁街道),约42平方公里范围,包括12个街道。2024年现状常住人口约83.89万人。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其中,近期到2030年。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和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4)《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试行)

    (5)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DB12/T1040-2021)

    (6)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DB12/T598-2024)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8)《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9)《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

    (10)《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21)

    (1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

    (12)《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89-2017)

    (1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7-2016)

    (1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

    (1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

    (16)《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17)《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58-2014)

    2.相关规划、文件

    (1)《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

    (2)《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

    (3)《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5〕2号)

    (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津党发〔2022〕15号)

    (5)《天津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2号)

    (6)《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7)《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2015-2035年)》(2019年修订)

    (8)《天津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文件等

    第六条 规划原则

    以人为本,为民利民原则;

    合理布局,均衡服务原则;

    补齐短板,完善功能原则;

    强化重点,统筹兼顾原则;

    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原则。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七条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河东区高质量发展,按照河东区城市功能定位,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医疗卫生设施服务承载能力与水平,增强城市配套能力,立足建设“龙头引领、特色突出、网底扎实、富有韧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建设健康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初步形成与河东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服务能力升级、基层服务网络强化、中医药特色发展的优质高效卫生服务体系。

    到2035年,建成与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卫生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市、区级医院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龙头,以中医药医疗服务为特色,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以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连续性显著增强。

    第八条 具体目标

    1.规模建设目标

    2024年常住人口83.89万人(除天铁街道),2035年规划常住人口按照90万人预留弹性。2030年河东区病床总规模约0.45万张(含社会办医床位),千人病床数5.2张/千人;2035年河东区病床总规模约0.52万张(含社会办医床位),千人病床数5.8张/千人。

    2.体系建设目标

    (1)医院体系

    按照达到30-50万人的区域至少设置1个三级综合医院,1个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配置要求,规划完善由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构成的医院体系,发挥天津大学中心医院(市第三中心医院)作为5个市级医学中心的龙头作用,根据区域人口情况和服务半径,优化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布局。

    (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体系

    着力加强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公共医疗体系建设,优化公共卫生资源空间配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机制,保障居民公共卫生安全。以现有公共卫生机构为基础,完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急救站点布局。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系

    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规模超过10万人的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优化现状社区服务中心设施布局。按照每3-4个居委会或每1-2万居民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按照“近期建设补缺、远期达标建设”的原则,合理优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配置。

    (4)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聚焦“一老一小”,加强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1+N”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托育服务整体水平。按照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的标准,加快补充托育服务设施。适时将托育服务与嵌入式养老服务相结合,统筹布局服务设施。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九条 医院布局规划

    1.综合医院

    河东区规划配置综合医院1个,即天津大学中心医院(市第三中心医院),为现状保留,总病床数1100张。(详见表1)

属性

三级综合医院

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公顷)

病床数(张)

保留

天津大学中心医院

(市第三中心医院)

4.47

1100

表1 河东区综合医院规划项目表

注:占地面积数为参考值,具体面积在下层次规划中确定,若下层次规划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占地面积,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2.中医医院

    河东区规划配置中医医院1个,即河东区中医医院,总床位500张。(详见表2) 

属性

二级中医医院

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公顷)

病床数(张)

迁建

河东区中医医院

3.00

500

表2 河东区中医医院规划项目表

注:按照标准河东区中医医院占地面积需3.00公顷,占地面积数为参考值,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近远期建设在下层次规划中确定,若下层次规划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占地面积,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3.专科医院

    河东区规划配置专科医院3个,其中,保留1个,即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迁建1个,即河东区口防所(原河东区口腔医院),新建1个,即河东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详见表3)

属性

三级专科医院

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公顷)

病床数(张)

保留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2.2

500

属性

一级专科医院

机构名称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病床数(张)

迁建

口防所(原河东区

口腔医院)

0.03

—

属性

 二级专科医院

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公顷)

病床数(张)

新建

河东区精神卫生

专科医院

0.8

120

表3 河东区专科医院规划项目表

注: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数为参考值,具体面积在下层次规划中确定,若下层次规划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占地面积,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布局规划

    1.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

    规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共2个,其中:保留现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个,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河东区卫生监督所,合并建设为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2.妇幼保健机构

    规划妇幼保健机构共1个,即保留现有妇幼保健机构1个,即河东区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3.公共医疗机构

    规划公共医疗机构共13个,其中:保留现有公共卫生机构1个,为市急救中心。保留急救站点7个,迁建急救站点5个,分别为常州道街急救站点、向阳楼街急救站点、唐家口街急救站点、大直沽街急救站点和富民路街急救站点,与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建。(详见表4)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局规划

    河东区规划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个,其中:保留8个,迁建4个。(详见表5) 

类别

属性

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公顷)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

机构

保留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2.3

迁建

区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卫生监督所)

0.5

0.8

妇幼保健机构

保留

河东区妇女儿童

保健中心

0.5

0.5

                        

公共医疗机构

 

保留

市急救中心

0.77

0.59

保留

急救站点7个

—

0.042

迁建

急救站点5个

—

0.03

表4 河东区公共卫生机构规划项目表

注:未落实公共卫生机构用地及建设规模的,在新建医院或新建相关卫生机构时应统筹考虑合并设置。占地面积数为参考值,具体面积在下层次规划中确定,若下层次规划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占地面积,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急救站点数量及选址随工作推动会有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布局规划

    按照每3-4个居委会或每1-2万常住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近期保留现状社区卫生服务站53个,补充各街道急缺社区卫生服务站8个,满足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缺口。远期规划结合可开发改造用地和现行规划医疗卫生设施,迁建规模小于150平方米的现状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实现设施数量和规模双达标。远期河东区共规划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47个,其中:现状保留23个,规划24个。

类型

序号

名称

占地面积(公顷)

床位数

(床)

保留

1

春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09

80

2

鲁山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

50

3

东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15

50

4

上杭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

50

5

大王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1

30

6

中山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2

80

7

二号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

0.3

50

8

唐家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2

≤100

迁建

9

常州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5

≤50

10

向阳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5

≤50

11

大直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5

≤50

12

富民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5

≤50

表5 河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项目表

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项目、迁建项目的用地面积参考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要求,以实际批复面积为准,新建项目以人口变化情况为依据。

    第十三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布局规划

    规划期间,保留现状社会办医疗机构。制定和完善社会资本办医的扶持政策,使其在规划设置、技术准入、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提供特色服务、高端服务,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经营。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加强对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布局规划

    按照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河东区规划配置4050个托位,规划通过与规划新增幼儿园结合建设、在可开发改造地块补充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医院近期建设规划

    河东区近期迁建中医院1个,迁建专科医院1个。(详见表6)

类型

建设方式

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公顷)

病床数(张)


中医医院

迁建

河东区中医医院

0.6

130

二级中医医院

类型

建设方式

机构名称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病床数(张)


专科医院

迁建

河东区口腔病防治所(原河东区口腔医院)

0.03

—

一级专科医院

表6 河东区近期规划建设医院项目一览表

注:占地面积数为参考值,具体面积在下层次规划中确定,若下层次规划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占地面积,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近期建设规划

    河东区近期规划建设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1个,即将现状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河东区卫生监督所合并迁建。近期规划建设公共医疗机构5个,即迁建唐家口街急救站点、富民路街急救站点、向阳楼街急救站点、常州道街急救站点和大直沽街急救站点。(详见表7)

类别

属性

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公顷)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迁建

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监督所)

0.5

0.8

公共医疗机构

迁建

唐家口街急救站点

—

0.006

迁建

富民路街急救站点

—

0.006

迁建

向阳楼街急救站点

—

0.006

迁建

常州道街急救站点

—

0.006

迁建

大直沽街急救站点

—

0.006

表7 河东区近期规划建设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目一览表

注:未落实公共卫生机构用地及建设规模的,在新建医院或新建相关卫生机构时应统筹考虑合并设置。占地面积数为参考值,具体面积在下层次规划中确定,若下层次规划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占地面积,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规划迁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个,分别为富民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阳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大直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详见表8)

    近期保留现状5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合现状资源和街道诉求在现状急缺街道(春华街、常州道街、鲁山道街、东新街、大直沽街和富民路街等)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规划8个。 

建设

方式

序号

名称

用地面积

(公顷)

规划床位规模(张)

迁建

1

常州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5

≤50

2

向阳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5

≤50

3

大直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5

≤50

4

富民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5

≤50

表8 河东区近期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一览表

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项目、迁建项目的用地面积参考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要求,以实际批复面积为准。新建项目以人口变化为依据。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纳入法定规划,保障设施落位

    本规划经河东区政府批复后,其成果内容统筹纳入法定规划。新建设施应预留相应用地,保障设施切实落位。

    第十九条 树立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项建设的落地必须以本规划为依据,严格管理;未经批准,用地不得改变,项目不得建设,确保规划实施到位。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因发展需要确需进行改扩建或者调整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并得到批复同意后,直接纳入到本规划内,指导项目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医疗卫生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完善规划实施责任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动协调

    卫健、规划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保障规划实施协调统一。

    第二十一条 保持规划弹性,预留发展空间

    适当提高改扩建和新建医疗卫生项目的容积率,加强发展备用土地的控制管理,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规划用地需求。

    鼓励非独立占地的医疗卫生设施,如社区卫生服务站,采用租赁、购置、置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落位。非独立占地的医疗卫生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可在一定范围(一般为街道管辖范围)内适度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次规划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设施的新建、迁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主要设施所提出的布局作为建设中的指导性要求,用地指标作为下一步规划和建设中的规定性要求。涉及医疗卫生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及床位数变更的内容,以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两个部分组成。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指标和内容以及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所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本和图纸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