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应急罚〔2026〕6-009号
当事人姓名:潘某平 身份证号码:320921xxxx03116400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蓟州区蓟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2026年3月17日该公司加油员潘永平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违反加油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加油员潘某平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