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共日喀则市委员会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实施方案》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全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内容。
此文件属于常规性工作内容,每年度都应明确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内容。
二、文件总体要求
一是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理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有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确保年度重点工作全面完成。
二是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2018年度我市需要完成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工作有59项、可检验成果形式有81项。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同参加单位的沟通协调,主动争取参加单位的配合支持;各参加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积极配合牵头单位,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是扎实做好迎检考核工作。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我市各县(区)、各部门重点工作推动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于2019年一季度对我市各县(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进行排名并落实奖惩责任。各级各部门务必要从早着手,做深做细各项工作,及时存档文件资料,扎实做好迎检考察工作,确保在全区考核中实现争先进位。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通知中以附件形式明确了59项主要任务。分别是:
1.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坚决抵御十四世达赖集团和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分裂破坏活动。
2.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
3. 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社会治理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
4. 完善以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为主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着力完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和应急管理制度,强化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应急实战演练,强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加强对广大群众基本防灾避险常识、应急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教育。
6. 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以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四有两责”要求推进机构改革,加快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7.推进社会自治,深入开展村(居)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村(居)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8. 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绩效考核和动态监测机制。
9. 依托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探索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10. 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完善立法听证、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建立立法协商机制。
11. 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和废止,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12. 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13.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电子备案信息化系统,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14.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认真进行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做到有错必纠,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5. 围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开展民意调查。
16. 推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风险防范措施的审查。
17. 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根据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18. 完善市、县(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大幅减少市、县(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19.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着力构建对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后续处理的监督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以及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现象,实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20.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定,明确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21. 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
22. 加强行政执法权限争议的协调。研究制定加强我市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23. 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研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意见,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4. 建立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
25.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26. 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
27. 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廉政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28.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
29.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
30.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强化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级授权、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31. 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频次,对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32.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就业创业、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33. 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情况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以问责的震慑力倒逼责任落实。
34. 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根据国家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创新。
35. 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复议证据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36. 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规范仲裁程序,明确仲裁范围,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
37. 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
38.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全面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推进联合接访,依法引导逐级走访,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建立健全协商沟通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39.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明确部门、行业普法责任,完善普法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以宣传贯彻民族、宗教、环保、社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丰富普法内容和载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全市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通过法治实践,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40. 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41. 强化法治思维,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对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不能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凡属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处理。对于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组织和人员,坚决依法打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
42. 进一步完善管理宗教事务的政策制度,围绕宗教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制度建设,把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务经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
43. 制定和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为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制度保障。
44.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道路交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
45. 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开展网络法治宣传和网络文明建设活动,加大对网络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扶持力度,让其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网络社团社群长效管理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依法处置从事非法活动或散布不良信息活动,推动形成“依法文明办网,依法文明上网”的浓厚氛围。
46. 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深化安全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重特大事故预防体系建设。
47. 建立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
48.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支撑,逐步对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49.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探索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规范工作流程,培育承接主体,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督。
50. 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方式。制定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办法,对涉及专业性较强、与部门利益有关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推动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体现性别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51.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52. 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53. 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部门内部开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推动政府各部门建立部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未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的要求。
54.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职权、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55. 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56. 依托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联合排查调处、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对接自治区政法专网,提高联动调解水平和效率。
57.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
58. 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用综治中心、信访接待中心等平台和各类媒体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59. 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完善特种行业管理措施,推行网络安全漏洞和隐患报告制度,加快建设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通报预警平台,着力提升网络入侵侦测和防范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