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零就业家庭认定,现就调整零就业家庭认定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婚子女及其至少一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父母组成的2人及以上核心成员作为零就业家庭认定的主体对象。
二、离异(或丧偶)单亲失业人员,子女处于幼年或为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可列入零就业家庭认定范围。
三、对家庭成员非同一区域户籍登记的,家庭成员在常住地社区填写《无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表》,接受初审和公示,经初审公示后可向家庭成员中任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经认定后,其余家庭成员凭经认定的《无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表》至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确认手续。
四、对离异(或丧偶)单亲失业人员、子女处于幼年或为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由本人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或丧偶证明以及子女供养关系证明和学籍证明(16周岁以下不提供),到户籍地社区申请。
五、其他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受理、公示和确认等程序仍按《关于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及援助有关问题的意见》(锡劳社就〔2007〕31号)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