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调整企业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市区企业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按附件所列调整后标准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高于市区标准确定调整额。调整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市区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简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民政局<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black; letter-spacing: -1pt; mso-bidi-font-size: 9.0pt; mso-hansi-font-family: "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mso-font-width:="" 70%"="">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市区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简表
(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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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月) 对象 |
调整前 |
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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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人员 |
六种照顾对象 |
864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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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以来区局集体企业退职固定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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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底前进单位、工作满5的城市户口计划外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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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超龄临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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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1981年前进全民、县属以上集体单位,工作满10年的计划内临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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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退职人员 |
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 |
843 |
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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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
865 |
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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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
875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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