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行为,促进竞赛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1]12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二O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无锡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构建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平台,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技能”的良好氛围,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1]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行业、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效性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类竞赛的登记备案、汇总和竞赛计划的统筹安排,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竞赛按层次分为市、市(县)区和大型企业三级。按类别分为二类,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举办或会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的竞赛;市级二类竞赛,由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牵头组织的单一行业的竞赛。行业组织可根据本行业实际单独举办竞赛。市(县)区竞赛可按此参照分类,大型企业竞赛不分类。市级一类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市级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竞赛的职业(工种)和时间。
第七条 市级一类竞赛应不低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标准,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市级二类竞赛应不低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标准,选择本行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工种)。
第八条 市级一类竞赛冠“无锡市”或“全市”等竞赛名称;市级二类竞赛冠“无锡市(或全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名称;其他竞赛不得冠“全市”或“无锡市”等名称。
第九条 参赛选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能力、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主办单位对报名参加初赛的选手,一般不宜设置身份、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参加市级竞赛的选手一般应是下一级竞赛的优胜者。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条 举办竞赛实行备案制。举办竞赛前,主办单位应首先向市、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竞赛经备案登记后实施。
1、举办全省竞赛的市级选拔赛、市级竞赛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市(县)区一类竞赛、大型企业竞赛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各行业组织及企业、职业院校组团参加省、国家等竞赛活动,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凡举办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通知发出前1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竞赛备案手续应当提交《无锡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1);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方式、奖励政策,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等;技术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技术规则、技术保障计划、安全措施等;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竞赛评判委员会及裁判员、技术专家成员名单。
第十二条 竞赛备案同意后,应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方案等内容,应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
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向原备案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并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竞赛备案后出现未按竞赛方案规定,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或内容的;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技术实施方案、竞赛试题和裁判人员未经审定的;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竞赛组织管理混乱,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备案机关不认可竞赛结果,对优胜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主办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就各方的责、权、利等有关内容签订协议,规范各方在竞赛期间的行为。举办竞赛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和技术工作部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竞赛办公室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竞赛技术工作部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工作部应设立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的命题工作。竞赛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单位等不得参与竞赛命题工作。竞赛试题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竞赛试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竞赛理论试题一般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可结合实际调整不超过30%;尚无国家题库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命题。技能操作试题,由技术工作部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竞赛要求和特点进行命题。每职业(工种)竞赛至少准备两套试题,经审定后选用其中一套比赛当日使用。
第二十条 竞赛技术工作部应聘请已取得裁判员资格的人员担任竞赛裁判员。裁判员应在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人员中聘任。裁判员与参赛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拟任裁判员名单经竞赛组委会审核后,须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认可。
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举办竞赛应具备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配备熟悉本职业(工种)竞赛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可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竞赛为名乱收费、乱集资、滥拉赞助,不得借举办竞赛之名进行非法赢利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一类竞赛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单位申报备案竞赛计划情况作出下一年度的竞赛经费预算,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审核情况向承办单位划拨竞赛组织经费。市级二类竞赛的相关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竞赛活动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级竞赛活动一般包括开幕式、闭幕式、竞赛过程、宣传工作等基本工作环节。
第二十六条 开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手入场式,奏国歌,升国旗,领导致开幕词,来宾致词,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相关宣传庆祝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进行赛前教育(向参赛选手说明技术要求等);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对竞赛作品、试卷的评判打分;竞赛名次的确认等。
第二十八条 闭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宣布比赛成绩,向获奖选手颁奖,领导致闭幕词,来宾致词和相关宣传庆祝活动等。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对竞赛产生的优秀选手进行表彰和奖励。市级竞赛奖项按竞赛规模设置奖励名额,按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成绩的总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
第三十条 对获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各职业(工种)前六名、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授予“无锡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被授予“无锡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竞赛优胜者, 应填写《无锡市技术能手(竞赛获奖)登记表》(附件2),并将列入评选表彰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奖项后备人选。
第三十一条 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获市一类竞赛的各职业(工种)参赛人数在50人以上的竞赛前3名选手,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获市级一、二类竞赛举办的各职业(工种)参赛人数在30人以上的竞赛前6名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在市级一、二类竞赛中,两项成绩均合格者,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等级,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获市(县)区和大型企业以高级标准命题的竞赛各职业(工种)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其他奖励按竞赛组委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竞赛获奖者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60天内按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应填写《无锡市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颁证名册》(附件3)。
第三十三条 经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竞赛,由各主办单位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行业(系统)、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主办单位可以根据竞赛经费情况,适当设立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竞赛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统筹和指导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竞赛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市总工会、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竞赛的计划、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主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各自的职责,规范各方在竞赛期间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竞赛可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纪律检查部门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及结果予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竞赛简报制度。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的目的、内容,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弘扬高技能人才的优秀业绩,努力营造尊重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市级竞赛信息交流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各市(县)区、行业(系统)、部门竞赛管理机构每年至少交流一次竞赛信息,主要包括:竞赛的名称、规模、竞赛职业(工种)、时间、工作总结、经验材料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竞赛协调制度。为强竞赛组织管理,平衡调节各竞赛活动,确保竞赛有序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竞赛工作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汇总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直接组队参加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参照本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竞赛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区、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和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竞赛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点此下载):1.无锡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2.无锡市技术能手(竞赛获奖)登记表
3.无锡市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颁证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