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以下简称“省调整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省调整文件第二条(一)款1至3项增加的养老金低于240元的,再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的3%计算增加额(见分进角),增加额不低于40元,增加后省调整文件第二条(一)款1至4项增加总额不得高于24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到龄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2003年6月底前退休的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人员、2008年5月1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省调整文件和上述第二条的规定相应增加养老待遇,其中省调整文件第二条(一)款第2项统一按每人每月45元的标准计算。达到省规定高龄的(70周岁以上),比照退职人员的标准增发养老待遇。
附件: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
2、《2014年无锡企业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养老金(定期生活费)调整项目》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市 财 政 局
二O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