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19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由目前的1140元/月相应提高到1320元/月。调整的对象为今年6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自行调整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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