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满足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相关要求,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二、首次及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三、在商业贷款转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基础上,逐步开展商业贷款转换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