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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肖泉牙诉你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315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且经电话通知、邮寄、上门等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未参加庭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二、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260元。三、驳回申请人关于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和医疗费的仲裁请求。非终局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77元。二、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433元。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410元。四、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20元。五、驳回申请人关于护理费的仲裁请求。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937办公室领取(联系电话:0795-3220258,联系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