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赣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精神,我局起草了《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6月25日至7月9日向公众征求了意见。
期间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详见附件),我局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合理化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在文稿中,感谢社会公众对我局的支持!
附件:关于《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
《赣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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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文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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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四章第十五条:(二)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不变更护理服务方式,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由原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选择变更后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后,从次日起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 |
(二)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不变更护理服务方式,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由原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选择变更后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后,从次月起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 |
采纳 |
便于实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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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四章第十五条:(三)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由原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选择新的护理服务方式后,从次月起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 |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由原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选择新的护理服务方式后,从次日起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 |
不采纳 |
不便于实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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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章第十六条:【待遇条件】参保人员长护险的待遇等待期、关系转换后的待遇享受相关规定、退费情形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长护险待遇同步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后,长护险待遇同步恢复。 |
参保人长护险待遇是否中断或恢复,其状态是否可由系统直接锁定,避免其在中断状态下接受服务时自我表述是正常的,造成服务人员按需服务完成后无法结算的情况。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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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五)公示与送达。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
(五)公示与送达。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自评估结论作出并公示期满的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
不采纳 |
不便于实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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