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九江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分级标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2.4 各成员单位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分级响应启动
4.5 响应级别调整
4.6 指挥协调
4.7 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措施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奖励与处罚
8 预案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有关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江市所辖县、市、区及功能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等全过程应对工作。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城市门站是指城镇燃气接收上游供气的首个计量调压设施节点。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灾害)次生、衍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极限思维、社会动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6 分级标准
1.6.1 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我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
(4)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的80%,且无法在48小时内解决的。
1.6.2 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我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
(4)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的85%,且无法在48小时内解决的。
1.6.3 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我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
(4)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的90%,且无法在48小时内解决的。
1.6.4 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我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
(4)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的95%,且无法在48小时内解决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实际保障量、最高计划量均指日供气量,统计工作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负责。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机构及组成
市政府设立九江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主持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水务公司、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城镇燃气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当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成员应根据指令迅速到位履职,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或领导指派替补。
2.1.2 其主要职责
(1)研判分析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等级并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及相关应急响应机制;
(3)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落实;
(4)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与综合研判,掌握事件动态,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统一管理并对外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6)协调全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人力、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支持;必要时组织跨区域应急支援力量;组织协调跨区域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机构及组成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运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其主要职责
(1)负责与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动态,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组织编制、修订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及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抢修能力建设;
(3)协调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城镇燃气供气设施的应急抢修、恢复和重建工作;
(4)根据指挥部部署,统筹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技术、通信、交通、物资等资源保障;统筹调度跨区域应急物资与专业队伍;统筹协调跨区域能源供应保障;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家咨询组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成员由燃气工程、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等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国家级、省级专家。其主要职责:
(1)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与优化;
(2)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开展风险评估与技术分析;
(3)对事件原因、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提出专业意见;
(4)为应急处置和后期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2.4 各成员单位
市住建局:承担市燃气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后续报告;指导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信息化建设;协调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参与或组织调查工作;对相关资金年度需求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建议;对全市城镇燃气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履行城镇燃气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医疗卫生、交通管制、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等相关工作;建立本级应急指挥机制和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属地及相关部门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响应与救援协调工作;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或组织调查处置。根据需要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做好困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警戒与秩序维护、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城镇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相应侦查、管控等措施,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配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抢险方案,指导使用单位采取紧急保护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发生;参与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在事件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公布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市场供应工作;负责协调餐饮行业燃气用户配合实施应急预案。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供排水企业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受损排水设施的紧急抢修与恢复工作;同时负责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抢修与恢复,确保城市交通、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发布重要天气信息,为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市教育局: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防护工作。中小学校等若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问题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协调。高校、职业院校等若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
市司法局:负责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文广旅局:负责协调星级酒店等资源。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泄漏封堵、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发改委:负责衔接省能源局,争取相关上游天然气供应资源商临时应急保供的资源调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天然气资源调度及长输天然气管道运输、电力供应保障,确保应急期间能源供应安全稳定。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急救资源调配,保障现场医疗需求。
市水务公司:负责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受损供水设施的紧急抢修与恢复工作。
国网九江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应急用电和照明需求。
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通信线路的抢修与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各城镇燃气企业: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或者修订企业应急预案;组织企业专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报告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全力配合做好事件救援处置工作等。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及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行业重点区域、关键设施和重大活动的风险防控机制,依法组织开展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和登记,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并定期开展排查,动态调整预案启动条件,确保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启动。
各有关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运用各方资源和力量,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日常运行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闭环。加强气瓶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储配站、门站、调压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评估,确保燃气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2 监测
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市住建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城镇燃气企业和用户间的信息平台,打破各部门间数据壁垒,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施动态监测,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的预警、研判和处置能力。健全燃气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收集、分析各种对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明确风险责任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动态掌握全行业应急队伍、物资管理情况。
城镇燃气企业应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如SCADA系统、压力预警系统、配送系统等),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特别是高危设备、老旧管网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3.3.2 发布预警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和咨询电话等。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统筹运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报刊等多种渠道,通过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信息。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及时收集各方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分析研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应急准备。通知成员单位抢修队伍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4)防范处置。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制定落实应对工作措施,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财产;对重点燃气设施实施24小时巡查;对事发地附近公共设施和重要点位进行保护,确保安全和正常运行。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
3.3.4 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经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研判同意,由预警发布机构及时变更或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方式和内容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终报,应遵循“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
首报:在发现或接报事件后第一时间上报。内容应简明扼要,一般包括:事发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含失踪)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关键要素。对于原因尚不明确的,应注明“正在调查”。
续报:在首报基础上,根据事件处置进展随时上报。内容应包括:事件最新发展态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最新情况、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已采取和正在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是否需要支援和需补充说明的事项等。
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内容应全面完整,包括:事件发生经过、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应急处置过程、损失评估、责任追究情况、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措施等。
4.1.2 报告时限及程序
应遵循“即到即报、边核边报”的原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严防信息倒流。
(1)初核与首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110”“119”报警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城镇燃气企业在发现或者接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并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等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进行首报。
(2)研判与上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研判: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必要时,可根据事态发展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
(3)跨区域通报。一旦预判事件影响可能超出本市行政辖区,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主管部门通报。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先期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发单位及受影响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在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宣传动员、引导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及时上报情况。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等部门应及时到场,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伤员救治等应急措施。
当发生地震、火灾等其他突发事件危及城镇燃气安全时,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消减或者避免造成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4.3 响应分级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对发生在重要区域(如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因素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燃气突发事件,可视情况提升一个响应等级进行应对,确保应急资源优先配置、响应措施提前部署。
4.4 分级响应启动
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一级)或重大(二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灾情扩大。
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未接管前,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三级响应机制组织应急处置;一旦省级响应启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应服从省级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做好应急救援、资源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初步判断为较大(三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签发响应指令,市燃气应急办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初步判断为一般(四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和资源协调支持。
对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四级响应,统一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4.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进展,组织专家会商研判,适时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建议。
响应级别提升的,按新级别启动相应指挥机制和应急措施;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的,须经批准后有序撤离救援力量,继续做好后续监测与防范工作。
响应级别调整应遵循“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重大调整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6 指挥协调
4.6.1 组织指挥
(1)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立即转为执行机构,服从上级指挥,落实各项指令,组织本市应急力量全力参与救援行动,并做好信息报送、后勤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2)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
(3)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提供技术指导、资源协调和跨区域支援。
4.6.2 现场指挥
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根据响应等级,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火灾救援指挥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做好新闻媒体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2)公安机关应立即设置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与隔离,迅速清除或转移事件区域内无关车辆,组织周围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3)消防救援机构应迅速组织力量抢救遇险被困人员;配合专业部门力量根据燃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工作以及其他救援工作,控制险情。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件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健康危险因素应急监测。
(5)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事发地现场和周边地区开展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划定安全区域,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城镇燃气企业应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并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恢复等措施。
(7)电信、移动、联通负责提供现场通讯保障、指挥平台搭建与运行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8)供电公司应迅速评估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电力供应情况,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供水公司应密切监控受事故影响区域内的水质变化情况,防止因燃气泄漏或其他污染源进入供水系统,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9)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采取记录、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标记,注意妥善保护现场。
(10)在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应立即组织力量清除燃气设施及周边区域的积雪和覆冰,采取加热、保温等措施防止设备冻裂,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队伍的防寒保暖和后勤补给。
4.7 信息发布
按照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或者授权,可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8 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救援人员可能受到危害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应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操作流程,以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4.9 响应终止
当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已经消除时,应急响应工作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予以终止,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若已成立现场指挥部,应予以撤销。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采取或加强后续防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再次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包括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内容的善后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确保事发区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2 恢复重建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优先修复被损坏的道路交通、通信网络、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以及受损严重的居民住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部署,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较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5.3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全面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及责任认定,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限期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证据确凿、结论明确、责任清晰。
特别重大事故(事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事件)、较大事故(事件)、一般事故(事件)分别由事故(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事件)调查组一般由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确保调查结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各城镇燃气企业应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除燃气抢修、特种设备检测、环境监测、消防救援人员外,还应包括医疗等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确保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卫生健康部门应协调辖区内医院、急救中心等单位,组织专业技术救援人员纳入应急联动体系。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城镇燃气企业开展无脚本应急抢险演练,确保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始终处于良好备战状态。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对于因突发事件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而产生的补偿问题,在明确责任归属的前提下,由燃气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因事件导致受伤群众所需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依法依规由事件责任方承担。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组建与其供气区域和服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抢险力量。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5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各城镇燃气企业须按规范配足现场抢险所需的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同时,应针对性储备防冻液、融雪剂、应急照明、防寒装备、工业暖风机等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专用物资。
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属地燃气企业落实储备责任,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如吊车、挖掘机)及运输车辆的应急调用。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医疗救护所需的车辆、药品及器械。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特点,合理配置专业防护与处置器材。
各级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调拨、更新、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物资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6.4 措施保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设施抢修、交通管制、医疗救助、通信保障、电力供应等相关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高效有序开展。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用气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燃气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及城镇燃气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不同类型(如泄漏、爆炸、火灾、保供、低温雨雪等)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每3年实现泄漏、爆炸、火灾、保供、极端天气应对等场景全覆盖,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水平。
7 奖励与处罚
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对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由市住建局按规定报送省住建厅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和有关部门。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行动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制订各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住建局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城镇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提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严防信息倒流是指各地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必须同时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法律法规调整、重大事件后或上级预案调整应及时修订,并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九江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
九江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住建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浔阳区政府:0792-8233550
濂溪区政府:0792-8251406
柴桑区政府:0792-6812203
德安县政府:0792-4331718
永修县政府:0792-3223143
庐山市政府:0792-2673880
修水县政府:0792-7221108
武宁县政府:0792-2773822
瑞昌市政府:0792-4224685
湖口县政府:0792-6330376
都昌县政府:0792-5230153
彭泽县政府:0792-5625817
共青城市政府:0792-4376030
九江经开区管委会:0792-8330702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0792-7705032
八里湖新区管委会:0792-3906818
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0792-8991850
市委宣传部:0792-8211016
市委网信办:0792-8211500
市住建局:0792-8583703
市应急管理局:0792-8587228
市公安局:110
市市场监管局:0792-8588236
市财政局:0792-8583713
市生态环境局:0792-8792216
市交通运输局:0792-8569311
市商务局:0792-8139282
市城管局:0792-8589133
市气象局:0792-8584676
市民政局:0792-3908615
市教育局:0792-8222119
市文广旅局:0792-8224022
市司法局:0792-3908836
市发改委:0792-8211510
市卫健委:0792-8222089
市消防救援局:119
市水务公司:0792-8229062,0792-8229736
国网九江供电公司:7512345
电信九江分公司:10000
移动九江分公司:10086
联通九江分公司:10010
九江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95797
九江市液化石油气公司:0792-8591400
市燃气应急办:0792-82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