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部分新增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8号)以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11号)有关要求,现对部分新增医用耗材的个人自付比例等进行明确,具体见附件。相关医用耗材的个人自付比例及收费规则,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对医用耗材的管理规定、基金可承受能力以及对应诊疗项目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维护。
附件:部分新增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