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自住住房产权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不超过10万元(2026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装修的税控发票总额。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10年之内只能提取一次,应自取得税控发票之日起三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同一住房发生产权变更的,后续产权人再申请装修提取业务时,应自取得产权届满1年后申请。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9月16日(编辑: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