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房金〔2026〕41号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发展形势和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26年9月20日起,本市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业务所需资料、办理条件及有关要求按《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指引(暂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指引(暂行)》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规定情形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指引(暂行).pdf
附件2.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指引(暂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