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经核查,朝阳金时贸易有限公司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超过180日未按照承诺书投入运输车辆,所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自动失效。该公司已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我局应依法注销该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朝阳金时贸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证件正、副本作废。朝阳金时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其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归档。
二、朝阳金时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主动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局不再另行催告,朝阳金时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朝阳金时贸易有限公司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若继续经营,将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78号
联系电话:0421-2990156
特此公告。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