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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新增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业务的政策问答

2026/10/29 城事通编辑部 1.6w 阅读 274 点赞 查看原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我市于2026年9月出台自住住房装修费、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自2026年11月2日起正式上线办理。

  一、政策背景

  2026年8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在原有提取情形基础上,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两种提取情形。为落实国家政策,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东建房〔2026〕13号),明确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力度,将装修费和物业管理费提取纳入公积金支持范围。

  二、业务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一)装修费提取

  1.问:一套住房可以提取几次装修费?

  答: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提取额度;个人仅可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无论提取金额是否达到规定上限,均视为已使用提取资格。

  2.问:住房登记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如何计算额度?

  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即单套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44平方米×1500元=21.6万元。

  3.问:以配偶名下住房申请装修提取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除满足基本提取条件外,需结婚登记满12个月,并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4.问: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不足1年能否办理?

  答:不能。须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满1年后方可申请。

  (二)物业费提取

  1.问:物业费发票有何具体要求?

  答:发票须准确载明业主姓名、房屋地址,且相关信息应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一致;发票项目应明确标注为“物业费”,并清晰注明所缴纳物业费的所属月份。

  2.问:提取额度如何确定?

  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申报房产上一个自然年度实际缴纳的物业费发票金额,且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可用余额。

  3.问:名下有2套以上自住住房能否多套申请物业费提取?

  答:不能。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有2套或2套以上自住住房的,只能选择其中1套住房申请物业费提取。

  4.问:一个自然年度内能否多次提取物业费?

  答:不能。每户每个自然年度限提取一次,不补提、不结转;如需变更申报房产,须符合提取间隔要求。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