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省22号文),我市制定出台《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以下简称市29号文),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工作要求,我市对市29号文进行修订,形成《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2026年修订)》,文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按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工作要求,将第四点第(二)项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改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粤府办〔202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工作要求,将第四点第(三)项中的“强化督导,推动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修改为“强化督促指导,推动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促指导,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推动工作”。
三、为规范表述,保持与粤府办〔2021〕22号一致,将第四点第(三)项中的“建设用地社保审核”修改为“征地社保审核”。
四、为确保与市29号文合理衔接,将第五点第(三)项修改为“本通知自2026年9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
政策文件: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2026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