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省级牵头部门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4号)要求,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市财政局作为讷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原文件(讷政办发〔2022〕49号)废止。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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