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739号(受送达人:万久(淮安)建设有限公司)
邹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万久(淮安)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晓臣与万久(淮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73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7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王晓臣与被申请人万久(淮安)建设有限公司2025年5月18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万久(淮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王晓臣2026年2月16日至2026年3月4日待岗期间工资6116.04元、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间工资7645.05元;三、被申请人万久(淮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王晓臣2025年6月至9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4780.43元;四、被申请人万久(淮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王晓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119919.66元;五、驳回申请人王晓臣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1113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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