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来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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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罗涛、唐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张劳人仲案字〔2026〕第175号、176号),申请人罗涛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工资共计10294元。申请人唐建的仲裁请求为:一、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8月工资共计8910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组庭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定于2026年11月12日8时30分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市人社局405室)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会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