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医稽中〔2026〕24号
莆田市秀屿区精神病防治院: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组于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4日对你单位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发现你院超声科、心电图室科室存在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开展诊疗项目的违规情形。
你院违反了《莆田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度)第三十八条“丙方应严格遵守医保、卫健等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根据卫健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相应的诊疗科室,不得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不相适应的项目,不得超过该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规定。
根据协议第九十三条“经查实,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有第九十二条情形且造成医保基金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或有第九十二条情形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为目的,甲方和乙方可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给予丙方中止医保协议处理,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可视情况执行到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并向社会公布中止医保协议情况。(二)发生以下情形,给予丙方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处理:7.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中止你院超声科、心电图室科室医保服务协议六个月。
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时间自2026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请你院按照协议规定在你院超声科、心电图室科室显著位置公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况,中止期间请你院做好整改工作,中止期满后可向我中心申请恢复医保服务协议。
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