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2012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
为了保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教育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将我市现行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请社会各界对学校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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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和文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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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费 |
一级一等中学 |
元/生.学期 |
700 |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
1.经批准的高中特色班学费700.00元/生.学期; 2.普通高中对招收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准再收取学费、建校费和赞助费等。3.社会化方式建设的学生宿舍和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宿舍和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1194)号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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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等中学 |
元/生.学期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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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三等中学 |
元/生.学期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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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中学 |
元/生.学期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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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择校费 |
一级一等中学 |
元/生.学年 |
8000 |
云计收费〔2002〕7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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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等中学 |
元/生.学年 |
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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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三等中学 |
元/生.学年 |
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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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中学 |
元/生.学年 |
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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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住宿费 |
普通高中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30——80 |
云计收费〔2002〕749号 | |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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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和文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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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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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普通中专 |
元/生.学年 |
1800 |
云计收费〔2002〕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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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师范、体育、民族学校(专业) |
元/生.学年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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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学校艺术类专业 |
元/生.学年 |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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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校 |
元/生.学年 |
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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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校师范专业 |
元/生.学年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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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全脱产班 |
元/生.学年 |
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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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学校 |
全脱产 |
元/生.学年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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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脱产 |
元/生.学年 |
1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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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函授 |
元/生.学年 |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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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生学费 |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生 |
元/生.学年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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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专自费生 |
元/生.学年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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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高中自费生 |
元/生.学年 |
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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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学费 |
焊接驾驶专业 |
元/生.学年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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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专业 |
元/生.学年 |
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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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 |
元/生.学年 |
3500 |
云发改收费〔2009〕16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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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预备技师) |
元/生.学年 |
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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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短训班、培训班、辅导费培训费 |
元/生.月 |
250 |
云计收费〔2002〕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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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 |
云计收费〔2002〕749号 |
社会化方式建设的学生宿舍和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宿舍和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1194)号相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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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住校生住宿费 |
房间内不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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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内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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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短训班、 培训班、辅导 班、函授集中 面授住校生住 宿费 |
住学生宿舍,不提供行李 |
元/生.天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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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学生宿舍,提供行李 |
元/生.天 |
5 | ||||
教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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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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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费 |
元/生.学期 |
20 |
昆计收费〔2003〕361号 |
1.寄宿制幼儿园加收50元/月寄宿费;教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的留园班加收50元/月留园费;在昆部队、机关、高等院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参照教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2.民办幼儿园(班)的教育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合理制定标准,报批准办学机关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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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费 |
一级幼儿园 |
元/月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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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幼儿园 |
元/月 |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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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幼儿园 |
元/月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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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评级幼儿园 |
元/月 |
70 | |||
二、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昆明地区相对应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学校、中专函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办的学校和教办幼儿园。
三、对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和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按相关规定免学费。
四、高考,初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民办教育收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78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转发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1]345号)执行。
六、1.根据《转发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1〕345号)的规定,各初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放服务费每生每学期自行车最高15元,电动车等助力车最高35元。2.设有公共浴室的寄宿制初中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热水沐浴服务的,沐浴费最高不超过3元/人次,安装智能卡系统计时收费的,最高不超过0.13元/分钟,按流量计费的,折算后的收费水平应与上述计时收费相同。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及对高中阶段择校生实行“三限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电201号)规定,城市寄宿制初中住校生的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元。
七、1.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30号)的规定,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30号)要求,教辅资料由学生自愿购买,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以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参考目录》等形式,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3.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或统一代办商业保险。4.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分别执行《云南省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暂行办法》和《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5.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向学生收取上机费。
八、有关要求:l.各学校必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通告。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2.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各学校一律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3.各学校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开白条或用自制收据收费,严禁只收钱不开收据。按上述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0〕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4.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一经查实,按《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监〔2008〕13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通告从2012年秋季开始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各教育机构和学校在执行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收费的行为,欢迎学生和家长举报。
举报电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12358、313901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39035;市财政局3526827;市教育局3102385、313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