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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

2015/05/03 9.7k 阅读 224 点赞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3日

无锡市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了2015年起市区发放的江苏省统一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省卡”)、2009年起发放的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标准卡(以下简称“市民卡”)以及2005年起发放的无锡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市卡”)。

  省卡是指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统一发行的符合部颁2.0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IC卡功能。

  市民卡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无锡市民卡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协办,带银行磁条和小额电子钱包的社会保障卡,2015年起停止发放。

  市卡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江苏银行协办,带银行磁条的社会保障卡,2010年起已停止发放。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公共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支持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具体包括:

  (一)社会保障基础性应用

  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及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结算、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持卡人凭社保卡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自助终端上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医疗费用结算。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

  (二)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城乡居民各项待遇,医疗费用报销,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

  其他费用支付。持卡人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自费部分的费用支付。

  (三)银行金融应用

  存款、取款、汇款、缴费、刷卡消费、账户查询、账户转账等银联借记卡金融应用。

  (四)其他公共服务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应用。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业务包括了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挂失、解挂、补换卡、销卡等各项业务。

  第五条 省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员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本市内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

  第六条 本规程将确定的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为“合作银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厅信息中心”)统一组织下,负责与合作银行实现联合办公,成立综合服务网点,负责组织协调市区各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各级卡服务网点”)完成卡的信息采集、发放、补卡和换卡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合作银行负责提供社会保障卡金融部分的业务办理,通过实现金融与人社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发行制作

  第十条 省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人员识别号、持卡人照片及金融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厅信息中心统一完成省卡的文件结构划分、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统一组织合作银行和卡生产商的对接工作。

  第十二条 卡中心负责组织市区范围内的省卡的发放工作。卡生产商直接将成品卡运送至卡中心,卡中心在核对卡商实际发货数量后按省级制卡批次进行登记入库。各级卡服务网点负责做好卡片交接(须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卡配送交接单》)、卡内信息和卡面信息一致性检测和省卡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

  第十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各级卡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登记表》(附件 1)办理申领手续,人社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省卡制作。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方有效证件代为办理。

  有效证件包括以下任一种:

  1、已满16周岁已领身份证的,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

  2、不满16周岁或未领取身份证的申领人使用居民户口簿(其中的公民身份证件编号须为18位);

  3、台湾居民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港澳居民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使用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参加社会保险时使用的证件类型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领卡。申请人须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申请制卡的服务网点领卡。

  第十五条 激活。社保功能的激活,在领卡确认后自动激活。

  金融功能的激活,须持卡人本人持省卡和有效证件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申领人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激活,监护人需凭申领人的社保卡、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监护人资格证明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窗口办理激活。对于因丧失行动能力、丧失意识能力、突发疾病及意外事件等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金融功能激活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特殊个人客户金融服务的通知》(锡银发〔2009〕59号)执行。

  第十六条 挂失。持卡人省卡、市卡、市民卡丢失后均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是指通过电话、网站和自助终端等非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只在人社机构办理,持卡人可通过 12333 咨询服务电话等渠道进行临时挂失,人社机构与合作银行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社保功能与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均为7天,逾期将自动解挂。

  正式挂失。是指通过服务窗口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只在综合服务网点办理,持卡人须携带有效证件到综合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合作银行与人社机构实现同步挂失。

  第十七条 解挂。只在综合服务网点办理,持卡人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件到综合服务网点办理,临时挂失解挂可在任意综合服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解挂须在其挂失受理网点办理。合作银行与人社机构系统实时同步解挂信息。如挂失后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能再办理解挂业务。

  第十八条 省卡补换卡。持卡人在办理省卡正式挂失后需补卡,或因省卡卡片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卡面信息变更等原因需换卡,须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到综合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表》(附件2)办理补换卡手续(换卡须同步回收旧卡),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申请补换卡的服务网点领取新卡。如原卡上的金融功能已启用,持卡人须本人携带新卡和有效证件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

  第十九条 市卡和市民卡补换卡。持卡人在办理市卡、市民卡正式挂失后需换领省卡,或因卡片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卡面信息变更等原因需换领省卡,须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到综合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登记表》,办理换领手续(换卡须同步回收旧卡),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申请补换卡的综合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第二十条 市卡和市民卡换发省卡。由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市卡或市民卡到各级卡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登记表》办理换领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有效证件、回执单、原市卡或市民卡到申请换卡的各级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市民卡换领省卡后,原市民卡社保功能作废,金融功能需至合作银行网点柜面办理激活手续,市民卡的小额电子钱包功能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销卡。因死亡、出国定居、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做销卡处理,持卡人或代理人须先将人社相关业务办结,再持相关业务凭据到综合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销卡申请表》(附件3)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注销业务。社保功能注销后,持卡人或代理人须携带社会保障卡、人社机构出具的《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销卡申请表》和有效证件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注销手续,并由合作银行回收旧卡。

  死亡或出国定居人员须代理人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代理人员的有效证件及社会保障卡;跨省转移参保人员,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和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卡回收。持卡人换卡后由卡服务网点负责回收旧卡,卡服务网点回收的旧卡须定期上交至卡中心;持卡人销卡后,由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回收旧卡;各级卡服务网点未发放成功的卡,定期汇总上交到卡中心,卡中心须做好回收卡的库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销毁。省卡由回收机构分别进行粉碎销毁,人社机构负责销毁回收的更换卡片,合作银行负责销毁回收的注销卡片。

  第二十四条 密码管理。省卡分别设有社保卡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社保卡密码用于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及其他社会公共业务,金融账户密码用于办理银行相关的金融业务。社保卡密码在卡服务网点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修改,金融账户密码在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修改。持卡人领取省卡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省卡使用中,如果持卡人忘记密码,须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分别到卡服务网点或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账户密码重置。

  第二十五条 卡管属地变更。持卡人在省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跨市转移时,须携带省卡、人社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及有效证件,到转出地的卡服务网点办理卡管属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首次申请或换领省卡免费;省卡丢失补卡及人为因素造成卡失效、过质保期卡失效、持卡人因卡面信息变更的换卡须收费;收费数额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卡面信息变更。卡面信息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合作银行等信息,持卡人须携带省卡和有效证件到卡综合服务网点申请修改,卡面信息变更后,须更换省卡。

  第二十八条 卡异地业务。持卡人社保关系转移并办理卡管属地变更后,省卡在转入地可通用。在省卡金融功能省内异地使用中,免收人社机构所有业务代办手续费,免收持卡人个人每月前三笔省内同行异地交易手续费。

  由于金融账户不支持异地转接,异地补换卡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持卡人在异地办理补换卡手续前,须先去金融机构办理异地销户手续,再按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流程办理补换卡业务。

  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卡中心和各级卡服务网点须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完整,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中的原始单据。

  第三十条 卡中心和各级卡服务网点应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使用等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好仓储和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有义务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充分知晓本规程,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障卡的各项服务并监督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卡中心和各级卡服务网点应为持卡人提供社会保障卡相关服务,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和不定期更换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以社会保障卡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视同本人操作或本人授权的操作。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于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会保障卡的,卡中心有权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持卡人未遵循本规程办理各项卡业务,导致社保或金融账户资金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程的人员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法收取费用的;

  2、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3、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4、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登记表》

  附件2:《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表》

  附件3:《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销卡申请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