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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4/22 1.7w 阅读 372 点赞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9日    

无锡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自身岗位实际,以符合条件的企业为评价实施主体,以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为评价范围,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为主要内容,对企业技能人才进行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不断完善我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管理和生产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建设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宗旨,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企业自主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集中指导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鉴定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建“无锡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团”(以下简称专家团),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负责专家团及各市(县)、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培训和指导,以及专家团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专家团审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技师、高级技师的经初审后报省鉴定中心审定。

  (四)负责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监测及评估。

  (五)负责对企业评价过程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按管理权限认定评价结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职责:

  (一)组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二)协助市鉴定中心做好本地区所属专家团成员的派遣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审定初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企业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市鉴定中心备案。

  (四)按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企业评价的指导、质量督导和认定评价结果。

  第八条  开展企业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的工作长效机制。

  (二)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并成立考核评价机构,下设专业考评组,内聘或外聘技术专家开展具体工作。

  (三)组织报名、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核和工作业绩评定,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符合本企业岗位实际的评价考核标准,并在鉴定中心的指导下按要求组织开展命题、开展考评等。

  (五)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质量管理实施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向所在地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团或工作小组,根据以下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一)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的中型及以上企业。

  (二)有较完善的与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并能够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四)设有专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五)具备与考评职业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经市级以上鉴定中心认定,授予开展相应职业等级技能人才评价资质,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价资质报省鉴定中心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开展企业评价资质的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模板见附件2),根据以下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一)评价职业范围是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非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及全国、全省统考职业,不属于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范围。

  (二)参加评价人员必须是企业内从事生产一线工作的劳动者,所申报的职业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其中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参评人员须是企业生产一线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必须有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成果及相关材料证明。

  (三)参评人员原则上应逐级申报,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申报,申报时须附破格证明材料。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高级工及以上破格申报的参评人员占当批次所有参评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四)每批次开展评价的职业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组织相同职业等级的参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

  第十三条  各鉴定中心按管理权限组织专家团或工作小组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企业提前30日向相应鉴定中心报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人员名册》(见附件4),鉴定中心按管理权限审核同意后,企业即可依据评价方案,组织实施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开展评价考核中,须按规范程序安全使用试题,加强考评员使用培训,做好考务安排及落实等各项工作,评价组织实施工作按以下要求:

  (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调整的国家题库试题,以及组织专家命制的国家题库外职业试题,须报相应鉴定中心审定后使用。评价考核的试卷由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适当修改和抽题组卷。

  (二)专业考评组组长由鉴定中心委派的技术专家担任,成员从企业中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与鉴定中心委派的考评员共同担任。每个专业考评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委派的考评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企业评价的考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实施评价时,企业应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加强对评价考核现场的过程控制和管理,鉴定中心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

  (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流程使用在线考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资格审核、成绩管理、证书发放等,各类业务管理由鉴定中心按职责分配系统权限。

  第十六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将评价结果向全体职工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相应鉴定中心报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并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合格人员名册》(见附件6),鉴定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对评价合格者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将开展评价的工作方案、过程材料及参加评价人员个人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各市(县)人社部门在每月底前将所属开展的评价申报情况和评价结果,上报市鉴定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开展,评价结果不予认可。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评价工作指导和技术资源支持保障,并协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企业开展评价提供相关的对接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长效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展评价工作的企业,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初级工至高级技师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受每年度公布的紧缺职业限制。江阴市、宜兴市的企业可按本地区的相关补贴政策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部门每年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健全、成效显著的企业,以及成绩突出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鉴定中心应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对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鉴定中心在完成对企业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审核后,应与开展企业签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保障承诺书》(见附件7)。

  第二十五条  各鉴定中心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企业评价进行质量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评价工作不规范或评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定。

  第二十六条  市鉴定中心每年对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取消其评价资质。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专家团成员有此种行为的,予以解聘,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型及以上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鉴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点此下载全部

  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资质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模板)

  3、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申报表

  4、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人员名册

  5、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结果汇总表

  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合格人员名册

  7、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保障承诺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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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