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和原享受保养待遇人员的保养金(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一、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
1、五十年代(含1960年)退职,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部分退职人员补助标准:
(1)居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15元调整为1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95元调整为108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75元调整为1060元。
(2)农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调整为10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65元调整为105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45元调整为1030元。
对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六十年代在事业单位精简下放的老职工,目前已领取补助金的,同样比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2、五十年代(含1960年)退职,退职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部分退职人员补助标准;
(1)工作年限满四年不满五年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1000元。
(2)工作年限满二年不满四年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995元。
(3)工作年限二年以下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05元调整为990元。
二、原享受保养待遇人员保养金(生活费)
事业单位原享受保养待遇人员的保养金(生活费)标准:居民户口保养人员的保养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75元调整为1055元;农村户口保养人员的保养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40元调整为1020元。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