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
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3〕22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操作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12〕37号)规定,对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制定完善相应的补贴申领审核操作办法,建立严格的补贴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监督制度,增强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合规使用。在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和规范的流程操作。对审核中的具体问题,应按政策规定形成统一的操作口径,杜绝同一情况不同审核结果的产生。
二、规范公示制度。按照谁审核谁公示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部门负责公示。对单位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应在政府网站或人社网站上公示;对涉及直补个人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由补贴审核机构在其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身份情况、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举报投诉电话(管理、监督、审核部门的电话)和投诉信(邮)箱等。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清原因,依规作出处理。
三、规范审核方式。要逐步改进各项补贴的审核方式,充分利用“金保系统”,开发相应的补贴资金申领审核模块,形成与“金保系统”数据共享、运行独立、操作安全、延伸基层的补贴资金审核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资金审核审批无纸化操作。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13号)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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